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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主动创稳】3件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13 来源:第五检察部  作者:胡瑞琴 点击数:

3月11日下午,兰州新区迎接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暨《兰州新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办法》施行媒体通报会在兰州新区召开。会上,兰州新区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3件公益诉讼案件入选。

案例一: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贾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情况:2022年2月,李某某从他处购进“金玛卡”等保健食品,后由贾某某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额1400元。经鉴定,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2023年2月17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二人承担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4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保健食品市场乱象” 检察监督活动,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行业监管力度;通过“刑事公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三查机制,确保食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到位。

案例二: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消费欺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情况:2022年5月,温某某将2000公斤盐酸以1200元的价格冒充草酸销售给杜某某零售,杜某某将所购盐酸兑水后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非法所得6000元。2023年5月10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温某某等人非法所得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16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温某某等人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的行为违背了诚信经营的社会公德,欺诈了不特定消费者,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向公众赔礼道歉,有力维护了消费领域的公共利益,惩戒教育了违法行为人,警示了其他市场经营者。

案例三: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假冒商标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情况:2023年1月,余某、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置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及其它作案工具,在中川园区某村一出租屋内将低价白酒灌装入假冒的高档白酒酒瓶中,以次充好,销售牟利,销售金额43860元。2023年2月24日,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监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注册商标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主管机关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排查重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1284户次,梳理风险隐患54个,现场整改问题206个;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检查,发现假冒商标的违法案件3件,行政处罚2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