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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强化四项举措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

时间:2025-03-14 来源:第四检察部  作者:皇甫惠芳 点击数: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综合履职,促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依法、公正、规范开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更有力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助力法治新区建设,创建“为民而行 法护新区”民行检察监督品牌,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双条线工作在全省检察系统都位居前列,工作成效明显。

一、“府检联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检察监督和社会共治”良性工作互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政府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及时互通相关数据、政策动态等各类信息。2024年以来,本院会同新区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协作意见》,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与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法治协同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行政检察监督纳入地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与新区5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立足各自工作职责能动履职,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中川机场海关签署《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备忘录》,明确了“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原则;与新区14家单位共同制发《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协作的意见》,推动行刑反向衔接高效办理。

二、聚集民生热点:以检察担当守护民生福祉

以办案为抓手,聚集民生热点,从三个方面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一是注重精准监督,提升监督标准。对于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程序功能,严把再审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突出再审案件的典型示范效应;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对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坚持从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关注弱势群体,加强支持起诉工作。提出创新了“一二三”工作模式,即坚持“一个理念”,实现“二个保证”,做到“三个强化”,构建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以支持起诉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以来,积极参与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帮助26位农民工讨薪50万余元;三是以“小建议”推动“大治理”。本院联合新区人民法院、新区消费者协会、新区综治中心等7家单位召开兰州新区装饰装修领域资金监管暨行业规范推进会,对新区家装监管平台试运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全新区家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功办理白某某等8名消费者与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解决业主的急难愁盼,推动溯源治理。

三、探索实践创新工作:服务兰州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兰州新区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城市,辖区内企业数量占全市的20%,新区检察院着眼于新区定位特点,立足共建“一带一路”节点优势,全方位拓展外向型经济“新廊道”,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以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发展为重点,从“稳定、开放、创新、绿色、数字、法治”六个维度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2023年以来,办理涉营商环境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5件,由民事行政部门牵头,出台《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积极设立检察服务联络站、召开专题座谈会、加大法治宣传、成立服务保障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法律研究小组,为解决涉企问题提供常态、高效、精准的服务平台。积极走访调研相关企业,关注研判影响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和障碍,进行主客观方面原因分析,从更新拓展思路、优化营商法治化环境、协同提升知识产权法治化水平、突出重点发挥检察职能四个方面探索优化路径,树立平等保护、激励创新的司法理念,打击犯罪的同时挽回减少企业损失,促进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

化解矛盾纠纷,是检察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本院紧紧围绕“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方法,府检共同搭建多元化解平台。本院与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创新建立“复议+听证审理+检察官评议+专家意见”“复议+执法监督”等办案机制,明确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邀请本院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化解,参与新区全面依法治区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2023年以来参与行政复议化解争议听证会5次,参与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织拟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听证会,对即将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监督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充分释法说理,做好争议化解前端工作,另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