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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主动创稳】以公益之诉守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时间:2023-08-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被泄漏滋生的电信网络违法犯罪以及电信推销等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严重冲击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今年以来,兰州新区检察院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坚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损害公益必须担责的法治理念,以公益之诉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亮剑”,坚决扛起守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的检察责任,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起检察屏障。今年1至8月份,共摸排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件,立案5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件。

“刑事+公益”,让违法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从严惩治违法行为。个人信息泄露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犯罪等提供了便利,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物料”,犯罪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银行卡,以此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基础工具。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内部协作配合机制,畅通法律监督线索移送渠道,对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诈骗犯罪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等案件,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进行同步审查,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在立案调查后履行公告程序,对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承担公益侵权责任。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既打击震慑了网络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有效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惩戒+教育”,让违法者既赔偿损失,又公开赔礼道歉,全面修复受损公益。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公益诉讼办案人员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等方面全面收集相关证据,重点对造成公益损害结果、行为人应当承担怎样的侵权责任等进行深入调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删除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支付损害赔偿金、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让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消除其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危险,并根据获利情况或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等情形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让其有所“痛”,以此惩戒行为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判令行为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既对行为人起到教育作用,也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意义,警示社会公众不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