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队伍教育整顿 > 正文
队伍教育整顿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考勤制度

时间:2021-10-1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考勤制度

2021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工作以各部门为单位,上午8:30以前签到,下午14:30以前签到,由出勤者本人签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

第三条  每月1至3日,各部门将上月考勤表由负责人、分管领导核实签字后交政治部进行统计,考勤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四条  迟到早退有以下情形的,分别予以处理:

1.无故迟到或早退1次扣个人当月绩效分0.5分;

2.每月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者扣个人当月绩效分2分;

3.每季度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15次(含15次)以上者进行提醒约谈,约谈后扣除个人当月绩效分5分,对相应部门负责人扣除当月绩效分3分;

4.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30次(含30次)以上者扣除年终奖,并移交组织部和纪工委处理,扣除相对应部门负责人次月绩效的50%,并对相对应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5.迟到或早退情况以政治部查岗记录为依据。

第五条 旷工有以下情形的,分别予以处理:

1.无故旷工累计1天扣当月个人绩效分2分,扣除相对应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分1分;

2.无故旷工累计5天(含5天)对旷工本人进行提醒约谈,约谈后扣个人当月绩效的5分,相对应部门负责人扣当月绩效的3分;

3.无故旷工累计15天(含15天)对旷工人员进行告诫约谈,约谈后扣除当月绩效,扣除相对应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50%,对相对应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

第六条 部门负责人违反第四条、第五条参照第四条、第五条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绩效扣分,并对相应分管领导进行扣分,检察长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第七条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严格考勤,认真审核,政治部如实统计弄虚作假者,每发现1次,扣除个人绩效分2分。

第八条 政治部每周不定时查岗2次,无故不到岗旷工处理。

第九条  查岗情况与部门考勤不一致的,以查岗情况为准,并扣除当月部门绩效分2分,及部门负责人个人绩效分2分。

第十条 病事假、休假及公派离岗培训的须提前填写请假、学习培训审批单,并报政治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突发疾病或紧急事件,不能先行履行请假手续的,返回单位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及时按程序销假,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3天(含3天以上的病假,除填写请假审批单,事后还必须附有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证明书。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在请假单上签注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院领导请假须由检察长批准。

第十三条 部门工作人员请假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超出且在1(含1)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在请假单上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超出2天(含2)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特殊工作、活动等期间,请假一律检察长审批,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按程序做好休假审批报备。

第十五条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及病事假等请假期间的绩效考核,按新区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干警,每月对干警考勤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约谈事项按照约谈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政治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