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危险驾驶案增多的成因及对策
裴笑非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12月正式开展业务以来,受理大量危险驾驶案件,尤其醉驾案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检、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但数量仍居高不下。为了新区的人身安全与社会和谐,针对新区检察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进行了统计,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多发成因进行分析和应对思考,希望对今后的危险驾驶案件工作有所提升。
一、危险驾驶案件基本情况
截止2017年6月底,兰州新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6件,占公诉案件受理数的33.96%,占一审公诉案件比重之首。仅4月份受案数17件,其余月份一般都维持在5件左右。收到危险驾驶案件一审生效判决36份,其中判处拘役11件,拘役宣告缓刑24件,免于刑事处罚1件。
二、危险驾驶案件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
1、农民基本上成为犯罪的“主角”。农民13人,占涉案人数的36.11%;无业12人,进城务工人员6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
2、犯罪主体均为男性。36件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
3、犯罪主体中年人较多。20至30岁的有11人,占30.55%;30至40岁的有11人,占30.55%;40至50岁的有14人,占38.90%。
4、受教育状况普遍偏低。从嫌疑人基本信息中可以看到,小学文化程度的7人,占19.44%;初中文化程度的23人,占63.8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6人。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主体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0人,占83.33%,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5、住所地为本地的所占比例较大。通过系统排查户籍,住所地在兰州新区的有25人,占69.44%。其余涉案人员主要为外来务工或者开车途径新区。
(二)作案时间
案发时间相对集中。从案发时间看,晚餐以后20时至23时左右为案发高峰期,危险驾驶案件26件,占受理危险驾驶案件的72.22%;案发时间在下午的有5人,占13.88%;凌晨的有5人,占13.88%。
(三)犯罪刑罚
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缓刑率高。收到法院危险驾驶案件一审生效判决36件,其中免予刑事处罚1件,占危险驾驶案件判决数的2.77%,判处拘役5个月以下刑期并处罚金的案件有11件,占危险驾驶案件判决数的30.56%。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案件有24件,占危险驾驶案件判决数的66.67%,这使得醉驾犯罪成本降低,警示震慑作用明显减弱。
(四)审判周期短,服判率高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送至法院后,平均审理天数为2-3天,且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所判案件无一上诉。服判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
(五)犯罪情节
1、86.11%的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ml以上。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ml属醉驾,36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经检测酒精含量80mg/ml—100mg/ml的有5人,100mg/ml—200mg/ml的有19人,200mg/ml以上的有12人。
2、“醉驾”引发事故较高。36起危险驾驶案件中,伴随事故发生的有7起,占19.44%,这7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均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三、危险驾驶案件多发成因分析
一是兰州新区于2010年成立,是个新设立的城市,城市人口以农民为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认识,政府对“醉驾”危害性宣传力度欠缺。
二是犯罪嫌疑人年龄段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经济实力强,又加上新区建设以来征地拆迁频繁,赔偿金额巨大,使得这个阶段的人群手里有一定数额的现金,具有了机动车购买能力,社会应酬相对增多,造成该群体“醉驾”高发。
三是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有的人意识喝酒驾驶到可能产生的后果,但认为自己喝的不多,能保持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为了争强好胜,认为自己酒量好、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距离较近,路线熟悉,认为这段路不会有交警设卡检查。
四是在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生活下,一方面,晚餐饮酒日益成为释放压力、放松心情、交流感情的“润滑剂”,尤其在周末、节假日期间最为明显,这部分人酒后驾驶往往心存侥幸心理,事后却懊悔不已。另一方面,交警部门也把查“醉驾”的主要力量集中在这一时间段,由此造成夜间晚餐以后成为案发高峰期。
四、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查处力度,形成严管常态化。由于醉驾查处力度有限,大量司机醉驾出于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公安机关需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对饮酒驾驶交通违法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执法理念,对醉酒驾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形成高压态势,从而使醉驾司机放弃侥幸心理,自觉依法依规安全出行,文明驾驶。建议对饮酒驾车者同乘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的惩处力度,对有特定恶劣情节的被告人,不应适用缓刑。同时,公开举报电话,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有奖举报,发现有酒驾行为可积极检举。
2、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打击犯罪不能只通过单一联动机制来解决,还需要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如发展酒后代驾机制,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公安交警部门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培训、考试机制,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重点教育驾驶人认清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减少和杜绝侥幸心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
3、加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醉驾入刑以来虽然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大量法制宣传,但对醉驾行为高发人群针对性宣传还不够强,宣传教育还停留在宏观层面,对于醉驾酒驾没有形成常态化警示机制。应组织男性中青年驾驶人员进行集中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法;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在特定地点,如饭店、酒吧、KTV等娱乐餐饮场所内、大型停车场内设置杜绝酒驾的宣传画报和公益广告;应出台规定要求在每辆机动车特定位置张贴宣传警示标语。另外,可以借鉴香烟危害的宣传手段,量身打造“酒瓶”。酿酒厂家可在酒瓶的开瓶处、纸质包装上印刷“饮酒请勿驾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等字样,提示人们酒后请勿驾车,在体现人性化设计的同时进一步起提示作用。
4、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5、公、检、法干警在醉驾上更应率先垂范。公、检、法干警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监督者,本身就更负有遵守法律规定,接受法律监督的义务。且由于公务员犯罪将被开除,故更应加强对公务员醉驾的处罚和监督,使其对醉驾产生清醒的认识,从而通过内心的约束自己,远离醉驾,做好表率。
6、研究制定醉驾处刑新政策。醉驾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非只有判处实刑才能发挥刑法的功能,毕竟危险驾驶罪致使危险犯而非室害犯。因而,公、检、法三机关应专门就危险驾驶案件进行调研与探讨,对危险驾驶案件制定严宽相济的处刑政策,既要发挥刑法的惩处和预防功能,又要避免因醉驾判处实刑给社会带来新的问题。
酒驾入刑,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并不是主要目的,“不酒驾”应当是一个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是对自己生命的珍爱,是对一个家庭的负责和担当。危险驾驶犯罪虽然不断发生,但在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和相关机制不断健全下,多举措并行,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相信危险驾驶将会离我们远去,危险驾驶行为将不再发生,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将不再因危险驾驶而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