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妇女权益保护水平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应运而生,其价值追求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工作意见》,兰州新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列举的公益诉讼条款内容,部署开展妇女劳动者人格权益保障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在充分运用诉前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建立“检察+妇联”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形成妇女权益保护合力,努力提升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监督质效。
一、关注案件线索,抓好专项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官以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人何某某、潘某某在劳动场所针对妇女劳动者实施性骚扰的案件线索作为切入点展开调查,通过审查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对两起发生在工作场所的针对妇女劳动者人格权益侵害的案件线索予以确认。同时,以发现的案件线索为契机,以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举措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侵害妇女人格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为监督重点,部署开展“消除职场性骚扰、保障妇女劳动者人格权益”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注重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一案治理到专项治理、系统治理转变,全面摸排辖区用人单位妇女劳动者是否遭受职场性骚扰、相关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漏洞的案件线索,努力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监督质效。
二、严把办案标准,细化调查核实
为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妇女劳动者遭受职场性骚扰的现状和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者不履职的事实以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况,公益诉讼检察官细化调查核实机制,多举措开展调查审查。一是联合兰州新区妇女联合会开展线上《关于兰州新区女性劳动者职场性骚扰的调查问卷》,以规范化打牢案件证据基础,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作为作出审查处理决定的依据。二是搭建诉前磋商对话平台,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明确中川园区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女职工遭受职场性骚扰的事实状况,企业反性骚扰意识和机制普遍缺位,辖区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情形具有监管职责。
在此基础上,兰州新区检察院组织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中川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磋商,并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特别邀请了兰州新区妇联发表意见。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先后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事实确认书、磋商意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回函加强对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告,警示各用人单位重视此类问题,督促惠仁堂药业、二毛纺织集团、兰石集团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制定预防、制止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遭受性骚扰的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构建联合机制,凝聚保护合力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探索建立“检察+妇联”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初步形成了兰州新区检察院、兰州新区妇女联合会“检察+妇联”《关于建立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长效协作配合机制。明确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及人格权益保障、涉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财产权益保障等五个重点领域,并确立了对口联系机制、线索移送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专业支持机制、保护救助机制、人员交流机制、协同宣传机制七个工作机制,力求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下一步,兰州新区检察院将在办案中通过自下而上开展类案监督、专项监督,提升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加快实现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与妇联组织社会化保护衔接配合。同时,积极筹划部署,加强与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审判机关等的协作联系,在涉及不特定多数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增强妇女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