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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6-10-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为深入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常态化推进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库成员选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学者、律师、鉴定人员、社会调查人员、考察帮教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以及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人员等。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参加听证活动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6.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兰州新区区域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或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曾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如已在其他检察院担任听证员,任期在2026年11月30日未结束,或在拟任前未退出他院听证员库的,不能被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三、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听证员主要职责

1.受邀参加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2.不得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3.不得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五、报名方式及要求

本次选任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欢迎社会各界符合条件人员踊跃报名。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二)报名材料

1.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纸质版1份,贴二寸免冠证件照,个人自荐本人签字、单位推荐加盖单位公章);

2.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 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荣誉表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

4.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报送方式

1.邮寄报送:可将全套资料邮寄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现场报送:可携带全套纸质材料,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现场提交。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牡丹江街2036号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咨询电话:0931-5162131

六、选任程序

本次听证员选任严格按照资格初审、综合考察、党组审议、公示聘任、入库建档的程序开展。

1. 资格初审:本院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质、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

2. 综合考察:结合报名人员政治素养、职业背景、专业特长、社会履历、群众评价、地域分布等进行综合考评;

3. 党组审议:院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任听证员人选名单;

4. 社会公示:拟聘任人员名单在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 聘任入库: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印发聘任文件,纳入本院听证员统一管理,任期三年。

七、其他说明

1. 所有报名人员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及聘任资格;

2. 报名材料不予退回,本院对所有报名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3.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