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全面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常态化推进阳光司法、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库成员选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学者、律师、鉴定人员、社会调查人员、考察帮教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以及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人员等。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参加听证活动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
6.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兰州新区区域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或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曾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不适宜选任的人员。
如已在其他检察院担任听证员,任期在2026年11月30日未结束,或在拟任前未退出他院听证员库的,不能被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三、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听证员主要职责
1.受邀参加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
2.不得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3.不得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五、报名方式及要求
本次选任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欢迎社会各界符合条件人员踊跃报名。
(一)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二)报名材料
1.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纸质版1份,贴二寸免冠证件照,个人自荐本人签字、单位推荐加盖单位公章);
2.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 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荣誉表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1份。
4.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报送方式
1.邮寄报送:可将全套资料邮寄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现场报送:可携带全套纸质材料,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现场提交。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兰州新区牡丹江街2036号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咨询电话:0931-5162131
六、选任程序
本次听证员选任严格按照资格初审、综合考察、党组审议、公示聘任、入库建档的程序开展。
1. 资格初审:本院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质、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
2. 综合考察:结合报名人员政治素养、职业背景、专业特长、社会履历、群众评价、地域分布等进行综合考评;
3. 党组审议:院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任听证员人选名单;
4. 社会公示:拟聘任人员名单在本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 聘任入库: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印发聘任文件,纳入本院听证员统一管理,任期三年。
七、其他说明
1. 所有报名人员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及聘任资格;
2. 报名材料不予退回,本院对所有报名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3.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10月12日